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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解释的原则

来源:杭州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lshzxs.com/ 时间:2016-02-09 10:02:30

   核心内容:在刑事的法律解释中,对你有所帮助。

   刑事立法和司法必须兼顾社会整体利益和秩序的维护和特定人权的保障,这就构成了我国刑法上“罪刑法定原则”的较为鲜明的“中国特色”。

   刑法法律解释必须在法律用语的逻辑涵义之内展开,不能任意超越,这是基本准则,也是刑事法律解释的底线所在。

   刑事法律解释应当在符合公众一般认知、获得国民普遍接受的原则之下去进行解释,法律解释和适用过程中要体现民主观念。

   刑事法律解释既需要有宪政的宏观立场和政治判断,以维护立法的权威,发挥司法的功能,同时也需要有细致的释法规范和精良的专业水准。

   罪刑法定原则的“中国特色”

   我国的很多立法、司法原则确实具有自身的特点。比如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就设置在我国现行刑法的第3条中,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由于时代背景、主流价值观念等方面的特殊性,它与西方国家罪刑法定主义的立法表达就存在着明显的差别,西方国家侧重强调刑事立法对司法权的严格限制,以体现对人权(尤其是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一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服刑犯罪人利益)的保障;而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预防和控制犯罪高发仍然是时代的重任,因此,刑事立法和司法必须兼顾社会整体利益与秩序的维护和特定人权的保障,体现依法强化刑事司法权和依法制约刑事司法权的对立和统一,这就构成了我国刑法上“罪刑法定原则”的较为鲜明的“中国特色”。无论是法有明文规定的“入罪”,还是法无明文规定的“出罪”,我们都需要认真研究“明文规定”的真正内涵和判断标准。

   笔者认为,所谓“明文规定”的行为,应该是指在法律用语的逻辑含义之内能够包含的行为。“明文”强调的就是一种较为确定的文字表达,它首先是对立法的“明确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民众通常是根据公开的法律文本及其设定的规范去判断自己的行为性质、选择自己行为方向的。不过,汉文字有自己的特点,极富“美感”,内涵的丰富性、词义的多样性是它的重要特征之一。因此,就需要对法律的文字涵义进行法学和司法适用意义上的解释与界定,以实现法律作为人们行为规范的“可预测性”,提供“安全行为”的价值;而作为司法的裁判规范,它又必须具有确立标准、明确示范的意义。所以,对法律特别是刑法的用语进行科学、合理的解释,就显得十分必要,也是贯彻刑法所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的主要内容。

   解释刑法不能超越法律含义

   对于法律含义已经有了明确文字表达的条款,我们在司法上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用语的逻辑涵义去进行理解、解释和适用。例如根据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在符合“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和“当场使用暴力”的法定条件下,要按照抢劫罪定罪处刑。那么,这样的转化定罪,其前提条件必须是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构成犯罪(包括犯罪未遂),当作为前提行为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则不能适用转化型抢劫罪予以认定和处罚。这样的界定和做法不是一些人定义中的“机械执法”,而是对立法(民意)的尊重和对法治原则的坚守。这涉及到民意、立法与司法之间的关系,必须在法治原则的框架下谨慎处理。当然,它同样也涉及到司法权的科学行使与依法约束问题。超越原文文本的刑法适用,就违背了在使用刑罚力进行干预时应当具有的国家自我约束,从而也就丧失了民主的合理性基础。因此,刑法领域应当将“可能的词义”作为解释的界限,这个框架内的解释本身,就能够起到保障法律的预防性作用,并且使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成为应受谴责的行为。

   刑法解释必须在法律用语的逻辑涵义之内展开,不能任意超越,这是基本准则,也是法律(司法)解释的底线所在。但是,法律用词的内涵并不总是如前例所举的那样明确和清晰可辨,有时,确实存在较大的解释空间。在实践中,经常有人批评法律不够明确,从而主张超越司法功能,扩大定罪处刑的范围。其实,包括刑法在内的法律,都是一种普遍的规范,它们以类型化的行为作为自己调整的对象,因此,一定的抽象性、普遍性本身,其实就是法律的基本特征,甚至是一种立法增强其适用性的技术手段。我们不断强调的所谓的法律“具体”,也是相对于过去法律条文过于抽象弊端而言的进一步具体,而这个“具体”,同样也是规范类行为规则的那种具体,永远不可能完全吻合千变万化案件的各种个性特征。所以,从抽象的法律到十分具体的个案之间,总会有一定的距离和空间余地,司法解释就成为它们之间最为重要的桥梁和纽带。因此,法律适用的前提,常常就是要有法律的先行解释,没有法律的解释,往往不可能有法律的适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同样可以说,如果没有对法律的科学解释,也就不可能存在对法律的准确适用。

   刑事司法解释需要公众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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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伟平

丁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