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杭州刑事律师 > 律师文集 > 刑事诉讼 >正文

姜万里利用分管建行联行密押业务之便贪污案

来源:杭州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lshzxs.com/ 时间:2016-02-09 10:02:30

姜万里利用分管建行联行密押业务之便贪污案 被告人: 姜万里,男,22岁,原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湖北省鄂州市支行鄂钢办事处会计股副股长。 被告人: 张正朝,化名王伟,男,20岁,原系湖北省鄂州市重型机械厂工人。 被告人: 林修金,化名林忠华,男,32岁,原系福建省平潭县苏澳建筑公司临时工。 被告人姜万里在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湖北省鄂州市支行鄂钢办事处会计股副股长期间,分管全国建设银行联行密押业务。1988年7月,姜万里与张正朝相识,来往密切,张向姜提出搞点钱,姜说搞钱容易,利用建行联行密押,既安全又可靠。张表示赞同。1989年1月,姜万里找到林修金,要林与他一起骗取建行资金。同年3月的一天,三被告人进行了策划和分工,由姜拟写电汇文稿,填写联行密押和行号,张负责拍发电报,林去银行开立活期存款帐户和提取汇款,提取的现款交姜统一保管。尔后,姜万里私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湖北省大冶县支行业务用公章”、“湖南省岳阳市建材公司经销部”、“浙江省金华市工艺品厂经理部”等印章。从1989年3月14日至5月22日,姜万里指使张正朝、林修金用“张加平”、“李加平”、“林忠华”等假名,分别到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所辖湖北省鄂州市支行鄂城区办事处、江西省星子县支行爱莲池储蓄所、湖北省大冶县支行城关分理处、江西省抚州地区中心支行营业部和江西省南城县支行等单位设立了帐户,活期储存人民币10元、20元或50元等。然后,姜万里冒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湖南省岳阳市长岭支行和湖北省大冶县支行之名,拟写电汇文稿,填写联行密押、汇款金额,加盖伪造的银行印章,并指使张正朝、林修金持其提供的电汇文稿,先后到湖南省岳阳市邮电局、湖北省大治县邮电局发报,以湖南省岳阳市建材公司、湖北省大治县建材公司、浙江省金华市工艺品厂经理部等单位购货的名义,电汇巨款给他们设立的“张加平”、“李加平”、“林忠华”帐户上。他们先后六次采用这样的手段,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资金722100元汇到他们设立了帐户的支行办事处和储蓄所,其中477100元已经划入被告人设立的帐户中。张正朝、林修金先后从中提取现款121000元,提取后交给姜万里94000元,向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行贿2000余元,其余20000余元被姜万里、张正朝、林修金共同挥霍。破案后,全部赃款已被追缴。 审判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抚州分院于1989年11月7日以姜万里、张正朝、林修金犯诈骗罪,向江西省抚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江西省抚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于1990年5月17日判决,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姜万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张正朝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林修金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宣判后,姜万里不服,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1990年6月2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死刑复核程序,经审核查明并认定: 被告人姜万里在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湖北省鄂州市支行鄂钢办事处会计股副股长期间,利用分管建行联行密押的职务之便,勾结被告人张正朝、林修金,多次共同骗取银行资金共计722100元,其中477100元已划入被告人设立的帐户,并已提取现款121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第一、二审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第一款及 第二条第(1)项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1991年1月11日裁定如下: 核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审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姜万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姜万里、张正朝、林修金的犯罪行为如何定罪,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诈骗罪。其理由是: 1.被告人使用了骗术,伪造公章和电汇文稿,冒充其他单位的名义,利用全国建行联行密押、行号,到甲地拍报,乙地取款,使有关的建行产生错觉,信以为真,汇出公款。2.他们侵犯的虽是国家财产所有权,但不是姜万里自己经管的国家财产的所有权,而是外地建行的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因此,他们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贪污罪。其理由如下: 1.被告人姜万里是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系统的工作人员。他利用担任会计股副股长和掌管全国建行联行密押业务的职务之便,骗取银行公款,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建行联行密押是建行所属分支机构之间办理结算业务和调拨内部资金的重要工具。只要有了联行密押,任何人以签发行的名义发出电汇或信汇,要求兑付行承付一定数额的资金,兑付行在核准电汇、信汇密押和编制程序无误后,即按照电汇、信汇上的要求承付金额。姜犯正是利用掌管建行联行密押的职务便利,将建行巨款汇到自己事先设立的帐户上。姜犯在犯罪过程中虽然还采取了私刻印章、编造假名开立帐户等手段,但关键性的手段是利用主管建行联行密押的职务之便。他如果不担任这种特定的职务,就无法利用联行密押骗取建行资金。 2.被告人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全国建行联行共同管理的资金。全国建行联行密押是全国各地建行共同掌管的业务。各地建行凡是参加全国建行联行密押业务的资金,都是联行共同管理的资金。谁掌管着建行联行密押业务,谁就等于掌管着建行联行资金。这是由联行密押业务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只要被告人姜万里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全国建行联行密押和行号,骗取了任何一个参加联行密押业务的建行分支机构的资金,也就是侵占了他自己经管的建行资金,侵犯了他自己经管的国家财产的所有权。 3.被告人张正朝、林修金构成贪污罪的共犯。1985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明确指出: “内外勾结进行贪污或者盗窃活动的共同犯罪(包括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应按其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定罪。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一般是由主犯犯罪的基本特征决定的。如果共同犯罪中主犯犯罪的基本特征是贪污,同案犯中不具有贪污罪主体身份的人,应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本案被告人张正朝、林修金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在主犯姜万里的指使下有预谋、有分工、有计划地共同实施犯罪,应按姜万里的犯罪基本特征定罪,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人民法院按照第二种意见,认定被告人姜万里、张正朝、林修金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是正确的。

您需要什么样的帮助?

请拨打法律咨询热线 15967181488

丁伟平

丁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