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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自首的标准是什么

来源:杭州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lshzxs.com/ 时间:2022-05-06 10:05:47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那么具体自首有什么认定标准?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自首的认定标准是如何的

  1、自首是这样认定的: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

  2、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认定自首的标准是什么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4、可供自首的对象: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2)其所在单位。

  (3)城乡基层组织。

  (4)以上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员。

  案例:

  【典型案例】

  2020年5月,某市委巡察组发现某局20万元公款去向存疑,遂将该线索转市纪委监委予以核实。经调阅会计凭证,该局某处长甲经手报销上述20万元,且发票来历存疑。6月,市纪委监委通知甲前来了解情况。甲因出差,2天后按要求来到市纪委监委。谈话过程中,甲采取撒谎、拖延等手段不配合核查工作,否认存在违纪违法问题,当天被市纪委监委立案并被采取留置措施。经多次思想教育及出示部分证据,甲在数天后主动交代使用虚假发票贪污共计60万元的问题。此外,甲还主动交代收受了某民营企业主A给予的20万元贿赂,其还从A处得知分管副局长乙也收受了A的贿赂,但金额不知。

  乙察觉自己受贿事实可能败露,主动到市纪委监委说明问题,但只交代收受了另一民营企业主B30万元贿赂的问题。市纪委监委当天对其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期间,在办案人员向A核实前,乙又主动交代了收受A40万元贿赂的问题。后经核实,乙利用职权为A谋利,其情妇丙还收受A价值35万元的汽车一辆,乙知情。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甲乙是否具备自首情节,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和乙均不具备自首情节。市纪委监委已开始对案件初核,甲是被通知来接受核查,不属于自动投案,更不是自首。乙虽是自动投案,但投案时未如实交代全部问题,是被留置后才交代主要问题。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和乙均具备自首情节。甲和乙都是主动到纪检监察机关接受调查,市纪委监委仅掌握两人问题的部分线索,未确切掌握犯罪事实,甲乙经思想教育,在短时间内都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问题,符合职务犯罪被调查人心理变化的规律。

  第三种意见认为:甲全盘否认存在违纪违法问题,是在被立案并被采取留置措施后才交代问题的,没有自动投案的意图和行为;在没有自动投案的前提下,其交代的贪污问题不具备自首情节;但其交代的受贿问题可以以自首论。乙是自动投案,结合其交代问题的时间节点和数额情况,具备自首情节。

  本案中,甲主动交代收受A20万元贿赂问题,该问题尚未被市纪委监委掌握,且与市纪委监委原掌握的贪污罪不属于同种罪行,可认定具备自首情节。

  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既有前置的初核程序,又有贯穿始终的思想教育工作,使被调查人的归案过程相对于普通的刑事犯罪,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监察体制改革以后,办案流程及方式更是发生了变化,在认定自首上容易存在一定的争议。笔者建议,针对实践中职务犯罪的特点,对自首认定中可能存在的疑难问题,可以进一步予以明确和规范。

  上述就是有关于自首的认定标准,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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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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