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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案件的不起诉

来源:杭州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lshzxs.com/ 时间:2015-08-17 15:08:27

   

       【 起诉】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适宜提起公诉所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 一、概述控诉职能是公诉机关的基本诉讼职能。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正是基于控诉职能,对于符合法律规定起诉条件的,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犯有某种罪行并给予相应的刑事制裁。显然,公诉机关只有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才能提起诉讼,其它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没有起诉必要的,公诉机关自然依其职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不起诉决定,台湾学者认为是一种司法处分,属检察机关在控方立场所作不追诉的内部意思决定。不起诉决定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基于其控诉职能,对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起诉必要的案件不予追诉的处分决定。公诉机关对某一案件作出不起诉的处分,表明公诉机关将不向法院请求进行审判,放弃对犯罪嫌疑人的控诉。实质上是公诉机关依其职权从程序上对案件所作的不予追诉的处分,并非对案件进行实体处分。公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是控诉职能,无权对案件进行实体处分,即公诉机关不能处分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如果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应由公诉机关移交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公诉机关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意见,但其自己不能对被不起诉人进行实体上的处理。不起诉对案件程序上的处理,是基于对案件实体上的认识,但并非实体上的处分,更不能是有罪处理。二、起诉的学术分类争议(一)、二分说。二分说认为不起诉应当分为两种,即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以人民检察院是否享有自由裁量权为标准,与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相对应,应当将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对《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的三种不起诉情况,可以分别称为无罪不起诉、微罪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其中无罪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属于法定不起诉,而微罪不起诉则属于酌定不起诉。(二)、三分说。其以刑事诉讼法第142条为依据,将不起诉分为三种,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也有人称之为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诉是指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不起诉和依照刑法第17、18条未达和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及依《刑事诉讼法》15条规定,对不认为是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犯罪责任,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酌定(相对)不起诉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不起诉。证据不足的存疑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4款规定的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证据仍然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起诉。1(三)、四分说。持四分说的学者认为,不起诉包括以下四种:第一,没有犯罪事实不起诉。第二,法定不起诉,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不认为是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第三,酌定不起诉。第四,存疑不起诉。以上几种分类,总的来说持三分说的学者最多;同时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大多地区采取的也是三分说,因为它以刑诉法为依据,同时较易为基层办案人员所把握。下面就三分说为标准,将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三、法定不起诉法定不起诉是起诉机关对案件没有诉权或者丧失诉权而不提起公诉。凡符合绝对不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都应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无自由裁量的余地。法定不起诉的条件具体是:(1)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赫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被告人死亡的。(6)其它法律、法令规定免予刑事处罚的。其中对第(4)项的情形即“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这是对法院来说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属于自诉范围,只有法院有管辖权,公安机关根本不会将这类案件送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根本不会进入公诉程序,也就谈不上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第(5)项被告人死亡的,即被告人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向法院提起公诉之前死亡的,“只要终止审理即可,而根本没有必要再对死亡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2。而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应如何处理,《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而《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中规定,应退回侦查机关处理。此种情形属于完全无罪情形,理应作无罪不起诉处理才较妥当。但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却没有,因此建议《刑事诉讼法》应当增加无罪不起诉这一处理方式3。以弥补立法上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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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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