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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死刑到无罪--对杨有康故意杀人一案证据疏理、甄别,看对“疑罪从无”刑法原则的具

来源:杭州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lshzxs.com/ 时间:2016-01-04 10:01:43

  从死刑到无罪--对杨某故意杀人一案证据疏理、甄别,看对“疑罪从无”刑法原则的具体适用

满德利

  一、案件当事人状况和案件审理过程

  抗诉机关咸阳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杨某,又名杨某,男,31岁,1971年8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兴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兴平市丰仪乡新庄村四组,1999年11月14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2000年元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

  杨某有父杨一,73岁,农民。母杨二,68岁,农民。女杨三,6岁。

  被害人邱某,女,死年28岁,系被害人杨某之妻。1999年11月9日晚被害身亡。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四犯故意杀人罪一案,曾于二oo一年一月八日作出(2001)咸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某不服,提出上诉。经陕西高院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出:1、被告人杨某故意杀人的原因不清。2、对被告人杨某有无作案时间应彻底查清。3、对被告人杨某作案时衣着情况予以查清。4、被告人之女杨三的证言,因杨三当时年仅3岁2个月,系无行为能力人,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等4个问题,于二oo一年五月二十日裁定撤销原判,发还重审。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开庭审理,于二oo二年二月七日作出(2001)咸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宣告杨某无罪。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不服,向陕西高院提出抗诉,陕西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二、案件判处情况和检察机关抗诉理由

(一)案件判处情况

  原审判决认定,1999年11月9日中午,被害人邱某骑三轮车带其女儿杨三(3岁)回丰仪乡东温坊村娘家。当晚7时40分许,邱的女儿杨三一人哭着回到杨家。次日早发现邱被杀后并被焚尸。经法医鉴定,邱某系被多齿(具有平行排列特征)工具(如顺耙)多次打击头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邱某被杀的事实是真实的,对被告人杨某故意杀人犯罪的手段和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杨某在侦查阶段的口供为证。但杨某后又翻供,称邱某被杀时自己在家看电视。经查,其供述的电视剧的情节与当时所播电视剧的情节相同,其母也证明杨某一直在家看电视,且杨某作有罪供述时的点火时间与证人邱五所证的时间相矛盾,经公诉机关补查无法解决。杨某在同一时间不可能出现在两地,认定杨某有作案时间的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杨某犯罪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锁链,难以证实被告人杨某实施杀人行为。据此,原审法院认为,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咸检诉字(2001)第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杨某无罪。

(二)抗诉理由和依据

  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咸检刑抗字(2002)第2号抗诉书认为,1999年11月9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从家里出来步行去丰仪乡东温坊村接其妻邱某和女儿杨三(3岁2个月)回家,行至一机井附近时与骑着三轮车回家的邱某相遇,当时杨三在三轮车上坐着,杨某嫌其妻回来迟,双方发生争吵,杨某顺手打了邱某一耳光,邱不停地骂。杨便操起邱某从娘家带回来的铁顺耙朝邱头部猛砸下去,致邱坐在地上,杨又在其胸部、头部猛踩,后杨某把邱拖到附近玉米杆垛上,又用顺耙在邱的头部猛砸两下,然后从附近抱了几捆玉米杆盖在邱的身上,用打火机点燃玉米杆后抱着女儿逃离现场,后将女儿放在新庄村巷口让其单独回家,自己从另一巷口回家,给人以杨三单独回家的错觉,从而逃避侦查。原审被告人杨某故意杀妻焚尸的犯罪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证实:

  1、原审被告人杨某有作案的主观动机

  (1)被害人邱某是残疾人,平时行动不便,不能像正常人那样劳作。

  (2)案发前杨某多次殴打其妻邱某,致邱有与杨离婚的想法。证人邱一证:美鸽跟有康从97年就开始关系紧张,那时美鸽的腿病越来越重,最近阴历八月十九日有康跟美鸽打了一架。

  (3)证人康一证:他俩平时常打架,今年农历八月份美鸽来我家,她来时就拿着孩子的衣服,说准备离婚,说她丈夫和她吵闹时把她往死里打,她不离婚会让他打死的,今年正月初三还将邱打过一回。

  (4)证人杨二证:俩人经常吵架,我和他们没在一起吃饭,还经常劝儿和媳妇不要吵架。

  (5)案发当晚被害人回家较迟,被告人杨某嫌其妻回家晚而发生吵骂、撕打,进而杀人焚尸。

  2、杨某作案时有目击证人

  (1)证人杨三系杨某之女证:见他爸与她妈打架,“我妈骂呢,我爸打呢”。

  (2)杨三时年虽三岁两个月,但能辩别其父母,体能发育正常,没有弱智现象,依照《刑诉法》第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故杨三的证言可以作证据使用。

  (3)杨二证言:杨三哭着回家,杨某与其追问杨三其母的去向,杨三讲“她妈在她舅家爷的地里,玉米杆堆堆那”。与杨某供认相吻合。

  (4)证人李三证:我赶马车到新庄与东温坊村东西十字路口往东拐时看见西边过来个骑三轮车的,我看像是我村的邱某,时间大概有六点左右。另外还证大约六点二十左右见杨某从北边生产路往南走。

  (5)证人亢蝴蝶证:99年11月9日晚她走过新庄村和东温坊村之间生产路时,见机井的水渠边两米处蹲着一个人,因非常害怕没有仔细看,此情节与杨某供认的见有人来,邱的尸体转移后,蹲在路边一节相一致。

  3、原审被告人杨某有足够的作案时间

  (1)1999年11月9日案发当晚17:35分左右至18:26分之间杨某的行踪无法说清。证人乔某证:杨某来买烟时大约在晚5:45分以前10分钟左右,这个时间我按钟表看了,表基本准确,误差1、2分钟。

  (2)杨二、杨一证言证实,杨某买辣子回家后约有40分钟的时间没有和其父母在一起,与杨某供述买烟后去接邱某一节相吻合。

  (3)西安电视台证明99年11月9日18时20分到20时之间播放影片《武侠七公主》,杨某供述自己是在19时左右看的,经核实此证据,杨某所供影片内容应在18:26分以后出现(不含电视台插播广告时间)。

  4、现场勘查笔录、邱某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平面图均与原审被告人杨某先后三次作有罪供述一致。

  另外杨某在其绘制的路线图上指认捡到邱某的耳坠的地方与照片相一致,在其捡到耳坠的凹陷的小园坑内,证实杨某供认用脚在邱的头部踏,地面对应处形成的小园坑的情节。

  5、兴平市公安局证明和随案的审讯录像带证实,审讯时对杨某没有刑讯逼供,与杨某供认犯罪事实时供述公安机关审讯时无诱供、无刑讯逼供的情节相一致。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杨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判宣告杨某无罪不当。应依法对杨某追究刑事责任。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同意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和意见。

  三、对抗诉机关有罪证据的审查、疏理

  经对本案卷宗材料审查和公开开庭庭审调查、举证、质证、辩论,主审法官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证据分析、甄别:

  〈一〉、关于杨某故意杀人的原因。

  杨某与邱某于1995年9月结婚,1996年9月生有一女,取名杨三。1997年底邱某一次行走中摔了一跤,伤了腰,致后来行走显得腿有些跛。

  (1)杨某之母杨二1999年11月10日和11日两次证明:“我儿以前没分家时他俩肯吵架,前两年分家后基本没吵过架。今年以来我儿和媳妇没打过架。”

  (2)杨家对门邻居宋某2000年10月31日证明:“杨某1995年结的婚,婚后关系好,我没有发现两人有啥矛盾,没见两人打过架。”

  (3)杨家东邻乔某2000年10月31日证明:“杨某和美鸽是1995年结的婚,婚后关系较好,没见两人有什么矛盾,没见两人打架……。”

  (4)邱某之父邱一1999年11月10证:“美鸽和有康1997年开始关系紧张,那时美鸽的腿病越来越重。9月中旬有康和美鸽打了一架,随后有康来我家给我父亲过寿就把美鸽叫回去了。最近几天有康和美鸽没有发生什么矛盾。美鸽昨天到家来时也没什么异常表现。”2000年10月31日证言则称;“1999年9月份的那次打架,邱某说有康差点把她打死,用手掐她的脖子……有康嫌我女子腿跛,做活没力气,家里又没钱看病,这才产生不良恶念。”

  (5)邱某的嫂子康一一次证言对杨、邱关系只字未谈。一次证言则称邱某给其说要和杨某离婚,否则杨某会把她打死。

  (6)杨某作有罪供认时的杀人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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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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