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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则与刑事辩护技术

来源:杭州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lshzxs.com/ 时间:2014-10-29 11:10:27

  一 、刑事控诉与辩护,证据是关键

  无论是刑事公诉人的控诉,自诉人的控诉,还是律师的刑事辩护,证据都是关键。过去我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讲课时,把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意义归纳为两点:

  (一)侦查破案的向导,定罪量刑的依据

  法律上有一条基本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首先讲的是以事实为根据,那么在司法的个案中是如何体现“以事实为根据”呢?实际上就是以证据为根据。因为事实是虚无缥缈的,无法看得到的东西,我们能看到的就是证据,我们从听到的,看到的,和感触到的证据中,得出一个事实的结论。

  (二)刑事辩护最重要的根据

  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外国,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在个案办理中,证据相关的事实问题都是主要问题,法律问题只是一小部分问题。我记得一位著名的法学者说过,证据事实问题占百分之九十以上,法律问题,特别是纯法律问题引起的争议可能不到百分之十。所以无论我们是进行公诉,辩护,还是裁判,都离不开证据。我们要关注事实问题,因为确定事实,并须凭证据,这也是证据裁判主义的基本要求。

  为什么证据是最重要的根据呢, 我把它归结为两个方面:

  (1)找出控方证据链条的薄弱环节,有效攻击

  大家看到律师在法庭上唇枪舌剑,慷慨激昂地陈词,其实大多时候都是把检察官的证据拿来分析,进行抨击,就证据链条上的薄弱环节进行有效地攻击。这是律师在法庭上所要做的主要事情。

  (2)提供辩方证据支持辩方主张

  律师在法庭上做的事情主要就是两件,除了找出控方证据链条的薄弱环节进行有效攻击外,另外一个就是要提供辩方证据支持辩方主张。你说他无罪,那么为什么说他无罪,除了控方的控诉因为证据不足无法成立,无法证明他有罪之外,也要找出控方自己的证据,比如不在犯罪现场,或者有正当防卫的事实根据。

  我认为,作为一名学生,来关注证据问题,研究证据问题,掌握证据的规则与方法,是非常有意义的。因为实务中主要是证据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比如有时候明明知道他是个贪官,但是拿他没有办法,因为没有证据。或者你做了一个成功的辩护,你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官的采纳,往往是因为你在证据方面做好了文章,当然有的时候也是你法律问题把握的比较好。总之,对于证据的运用,是法学学生,也是司法实务者最基本的能力体现,是基本功。

  二、律师法的修改,为中国律师刑事辩护提供了更大空间

  我们国家的律师辩护制度,随着去年新《律师法》的实施,有了重大的改变,随之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其中涉及一些证据规则问题,下面我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中国律师法的修改主要解决的是三难问题,及增加律师的言论豁免权:

  (一)会见权——由“安排会见”改为“无障碍会见”,由“派员在场”改为“不被监听”,由“不谈案情”改为“有权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相关法条索引:

  ★★★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六部委规定第十一条: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毒品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六部委规定第十二条: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案件已经侦查终结,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

  会见权一直是困扰律师界的一大难题,现在至少在制度中明确了会见不需要安排,只要凭三证――律师证、律师事务所委托证、当事人委托书,就可以会见,也就是无障碍会见。过去是可以旁听,现在是不被监听,当然旁听就更不允许了。因此,会见问题的解决,这是非常大的进步,同时让我们的律师看到了一块非常诱人的馅饼。

  (二)调查取证权——从强调“限制”到强调“保障”

相关法条索引:

  ★★★新《律师法》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过去在调查取证中有非常多的限制,比如侦查阶段没有调查取证权,侦查以后阶段,必须经过同意才能取证,并且如果是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还要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许可。从立法中强调限制,到强调保障,现在凭有效的法律证明就可以向有关个人和单位取证。这个问题我要强调的是:律师法强调的是保障,但并不意味着刑诉法所强调的限制就完全没有用了,今后刑诉法的修改,可能仍会保留对律师的限制,因为为了保证侦查的效益,需要对律师加以限制,以免律师破坏侦查活动,这是大陆法系的普遍做法。但是,毕竟立法指导思想有所改变,所以会见难问题在今后应该会得到一定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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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伟平

丁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