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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完善被害人陈述制度的建议

来源:杭州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lshzxs.com/ 时间:2016-01-28 10:01:30

   

        【 被害人陈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明确规定了七类证据,其中被害人陈述作为一种独立证据,区别于证人证言。在大多重视惩罚犯罪的国家,如法国、蒙古、俄罗斯等也把被害人陈述单列为一种证据,而在我国港澳台地区、英美法系国家及一部分大陆法系国家都将被害人陈述视为证人证言;无论各个国家在证据制度的规定上有怎样的不同,但毋庸置疑,刑事犯罪中被害人的陈述对揭露犯罪、查获犯罪人、认定案情有重要作用,关系着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是证据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由于各种主客观的影响,被害人陈述有可能是虚假的,不真实的。因此,有必要探讨被害人陈述制度该做怎样的完善,更好的实现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刑法目的。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别阐述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在综合分析后探讨完善该制度的建议:

  

  一、 被害人陈述的概念和特征

  通说一般认为被害人陈述,是指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将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知道的有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情况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由于被害人同犯罪分子有过正面接触,对案件的发生有亲身的感受,因此,被害人陈述是公安司法机关查明和认定案情的一种重要证据。

  被害人陈述的特征具有如下特征:

  1、被害人陈述是证明其遭受到犯罪行为的直接证据。

  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承受者,往往经历了犯罪事件的全过程,一般与犯罪人有直接的、正面的接触,因而其陈述证明犯罪更直接、更具体。这是其他证据无法比拟的,特别是在犯罪事实难以为其他人感知的情况下,被害人的陈述证明的直接性更加明显。很多国家把被害人的陈述列为证人证言,要求被害人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也缘于此因。因此,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便离不开被害人的合作与配合,不论是侦查机关还是审判机关,都应当调动被害人参加诉讼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如实陈述案情,大胆出庭作证。

  2、被害人的陈述需要经过审查判断。

  由于种种复杂原因,被害人陈述也可能有意或无意地夸大或缩小客观事实。还有些被害人故意编造没有的情节,具体表现有:(1)有报复心理,情绪偏激,夸大事实情节,导致陈述的虚假性;(2)被害人精神高度紧张,观察不细,记忆模糊,其陈述可能是主观推断;(3)个别被害人出于个人私利或者其他不可告之的目的,制造虚假陈述诬告陷害他人;(4)有的被害人考虑自己的前途、名誉、家庭关系、子女利益,等,甚至害怕打击报复,不敢揭露犯罪,大事化小,小事化了;(5)有的被害人出于亲情或者请客送礼,或者金钱收买而作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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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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