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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贪股权就一定侵贪收益吗

来源:杭州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lshzxs.com/ 时间:2015-07-30 15:07:09

侵贪股权就一定侵贪收益吗

【案情简介】

被告人罗某,男,现年60岁,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1995年10月至2005年1月任河南某县某村党支部书记。因涉嫌贪污犯罪,2009年5月11日被某县检察院决定逮捕,后取保候审。

检察机关指控:1995年8月份,被告人罗某与其子罗甲、罗乙并经与某村村委会协商,决定共同筹建河南省某温泉有限公司,进行温泉资源开发。经协商,某村委会以本村90亩非耕地的使用权入股(后经审理查明,该宗土地实为罗某正在承包期内的土地。笔者注),作价3万元,占10%股份;罗某出资21万元,占70%股份;其子罗甲、罗乙分别出资3万元,各占10%股份,公司注册总资本30万元。同年9月8日,该公司经县工商部门依法审核成立。2003年3月份,被告人罗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向县工商部门出具了一份将某村村委会10%的股权转让给其子罗甲、罗乙,该村退出温泉公司的虚假股权转让协议。并将该公司更名为以罗某、罗甲和罗乙三人为股东的神汤温泉公司,注册资本总计330万元。经某市某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该公司新增资本3004360元。被告人罗某通过编造虚假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更名等手段,非法占有了某村村委会持有的10%股权及所产生的收益共计33万元。认为被告人罗某作为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贪污罪。遂对被告人罗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决罗某构成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罗某不服提出上诉。笔者作为被告人罗某的二审辩护人,参与了本案的诉讼活动。

【辩护观点】

通过对整个案件的详细阅卷并分析,笔者认为,被告人罗某的行为,不仅构不成贪污罪,而且也构不成侵占罪。因为,即便是被告人罗某占有了10%的股份,也不能必然认定去占有了收益。理由如下:

认定被告人罗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罗新治依法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罗某侵占某村所谓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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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伟平

丁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