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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怎么认定?

来源:杭州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lshzxs.com/ 时间:2022-08-31 10:08:26

,集资诈骗罪是一种多发的金融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这种行为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那么,集资诈骗罪要怎么认定?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1、认定集资诈骗罪,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骗取数额较小资金且情节较轻的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但情节严重的,即使实际上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也应认定为集资诈骗未遂。对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在特定范围内(如面向单位职工)筹集资金,即使使用了一定欺诈手段的,也不能认定为犯罪,而应当按债务纠纷处理。

2、集资诈骗等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既不能单纯根据损失结果认定,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认定,而应当根据案件的全部情况具体分析和判断。行为人的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行为和目的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单一犯罪客体(指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不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客体属于复杂客体,它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集资诈骗罪区别于其它非法集资类犯罪的主要因素。某种非法集资行为如果其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并且又采用了诈骗的方法,则即使其符合其它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要件,也将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将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归纳为: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根据《追诉标准》,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予以刑事追诉。由于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对于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二、最新集资诈骗罪最高量刑的规定是什么

1、集资诈骗罪有两个量刑标准,最高处无期徒刑,具体的标准如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21日,被告人于某卿成立黄金新时代首饰销售(大连)有限公司,让朋友时某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自己系实际控制人,组织人员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期间,于某卿在总公司经营不善的情况下在大连市金州区开设门店,被告人李某担任负责人兼业务员,二人在明知黄金新时代首饰销售(大连)有限公司没有取得吸收存款资质的情况下,虚假宣传骗取投资人信任,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经审计,三十里堡门店吸收集资参与人21人合计人民币1,143,960元,造成损失1,112,440元。

2021年3月31日,被告人于某卿、李某在大连市金州区堡新门店被民警现场抓获。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卿明知其黄金新时代首饰销售(大连)有限公司经营不善,却虚假宣传其公司实力,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发传单、召开宣传会、洗温泉等形式,诱骗群众投资,集资款管理账目不清,集资后无正常实际经营,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将主要的集资款项投入车行以及其他项目经营活动,导致集资款无法返还,被告人于某卿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对被告人于某卿以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于某卿“没有占有集资款的故意和目的”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于某卿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触犯了刑律,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予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于某卿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于某卿转账给李某的款项已经发还给集资参与人,故对辩护人关于此款项应从诈骗总金额中扣除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案发前发放的红包、物品及返利等价值已经从诈骗数额中予以扣除。被告人于某卿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集资诈骗罪的罪名成立,其指控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参与黄金新时代首饰销售(大连)有限公司的变相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活动,参与吸收的资金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触犯了刑律,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处罚。

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主动全额退赔其非法所得,又主动赔偿集资参与人的部分损失,取得全部集资参与人的谅解,又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对被告人李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与于某卿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是从犯,应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成立,其指控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于某卿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31年9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于某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被告人李某退缴的非法所得3000元,用于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具体数额详见后附清单,按照受损失比率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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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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