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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作者呼吁修改刑诉法增加证人出庭比例

来源:杭州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lshzxs.com/ 时间:2017-02-02 16:02:20

证人不出庭影响司法公正

  法律工作者呼吁修改刑诉法增加证人出庭比例

  5月9日,沈阳小贩夏俊峰持刀杀死两名城管人员一案,在辽宁高院二审宣判。二审维持了沈阳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夏俊峰死刑的一审判决。二审的结果并不算出人意料,然而案件一审和二审过程中的一个细节却引发了公众的广泛质疑:辩护方6名能够证明“夏俊峰在城管执法现场被打”的证人均未获准出庭。

  法院审案竟不让证人出庭?在这样一起引发了社会大讨论的案件中,任何一个细节都会被从各个方面进行解读。记者采访的多位法律专家则认为,从法律条文和夏案中证人所能提供的证据重要性上考虑,辽宁高院的做法没有什么不对。然而,如果从法制建设的角度上看,目前中国各级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的比例过低,而《刑事诉讼法》又没有任何对于证人出庭的强制性规定,这早已经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权益。在极端情况下,失去法庭中面对面的调查机会,将会导致难以弥补的冤假错案。

 

  沈阳小贩连刺城管

  2009年的5月16日,星期六。上午10点40分,沈阳市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的交叉路口摆摊卖炸香肠的夏俊峰夫妇出摊了。在他们的印象中,周末的上午,城管是不会来的。然而出乎他们意料,刚刚摆上家什十几分钟,城管队员就站到了他的面前。

  三轮车被拽住,煤气罐被夺走。当地滨河城管中队队长申凯带领的几名城管队员围住夏俊峰。此后的事情在双方的陈述中就有了明显的差异。一审二审中希望到法院作证的6名证人提交的证言显示,这时城管动了手,光天化日之下殴打夏俊峰,并把他拽到了车里。而城管方面的证人则说,双方只是拉拉扯扯,夏俊峰是“主动上车的”。事后夏俊峰的供述也说,在这个路口,确实没有非常严重的冲突。

  血案发生的现场是滨河城管中队的办公室。在这个密闭空间里发生的事情,只能由现场的各项证据和当事人的口供来逐步还原了。据夏俊峰称述,进屋后,他遭到了两名城管队员的殴打,有人用铁茶杯砸他的头,有人用脚将他右膝盖踢跪下,甚至用脚踢他的大腿根部。

  夏俊峰兜里有一把折叠的小水果刀。平时,他用这把刀切香肠。但在这时,面对两名身高约1米8的城管队员,身材瘦小的夏俊峰掏出了它,先后连刺城管队员申凯、张旭东及张伟数刀,申凯、张旭东死亡,张伟重伤。

  逃离城管队的夏俊峰事后发现,他自己的一根手指也在杀人的时候被切断了。当天下午,他想去医院治伤,结果看到有便衣警察,于是高举双手,向警察投降。

  《刑事诉讼法》未规定证人必须出庭

  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对夏俊峰案一直比较关注。在他看来,二审的结果并无令人诧异之处。法院拒绝证人出庭,在普通公众的直觉概念里也许是件稀罕事,但在法律工作者的眼睛里,这实在太常见了。

  “从两个方面都能解释这个问题。”洪教授说,一来,《刑诉法》中并没有规定证人应当出庭。法条上讲,“证人证言”要在法庭上质证,查证属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换言之,证人只要提供证言即可,法律并不明确要求证人必须在法庭审理的环境下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二来,就夏俊峰案而言,辩方的6个证人,都是执法现场——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的交叉路口——的目击证人,他们能够证明的情况,是在执法过程中双方有无发生冲突。但本案的关键环节却并不在这里,而是在城管队的办公室。即使6个证人的证言都被采纳,也只能证明城管队员在路口曾殴打过夏俊峰,却并不能证明他们在办公室里继续殴打的行为。而后者才是最关键的——夏俊峰究竟是不是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只能取决于后者,他不能在几十分钟前被殴打,而在几十分钟之后“防卫”。这里面最重要的证据应该是他身上的伤势。可惜的是,在他落网之后进行的伤情鉴定,只有胳膊上有轻微伤痕,并不能支持他“在办公室内被殴打”的供述。

  “如果证人想要出庭作证,他不能直接向法院请求‘我要给某某人作证’。他只能通过控辩双方的代理人,即检察官或律师,向法院提出申请。”洪教授说,“但从以上两点综合考虑,这一次辽宁高院没有同意证人出庭作证,并无不当。”

  刑事案件中出庭的证人比例极低

  没有“不当”并不意味着就应该支持。在记者的采访中,无论学院派法律工作者还是具备多年庭审经验的专业刑辩律师,对于现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比例过低的现状无不痛心疾首。

  按照现行法律,证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拒绝出庭作证。他们只有作证、提供证言的义务,而并没有出庭的义务。目前,还没有任何法律条文规定证人在某种情况下必须出庭。对于不出庭的证人,法院也没有任何强制手段和处罚办法。律师们说,何况很多情况下,法院干脆也不会批准证人出庭。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刘文元说:“在我代理的刑事案件里,能出庭的证人怕是连千分之一都没有。”他告诉记者,庭前双方交换证据,如果发现对方的证据有错漏之处,他一定会在庭上要求证人出庭,直接接受质询。然而,法院几乎从不支持律师的要求。而根据《刑事诉讼法》,法院的这种举措毫无违法之处,律师们往往只能徒呼奈何。“有的证言,粗看没什么问题,但细一琢磨,就能察觉出里面断章取义的地方。有的几份证言甚至前后矛盾,但即使如此,律师也得想别的办法证明自己的判断。想在庭上直接询问证人?机会寥寥无几。”

  对证人出庭的比例,洪道德教授的估计稍微乐观一些。“根据我的了解,可能能达到10%。据说有个别地方的法院也希望证人多出庭,这个比例据称达到了40%。但是这种地方实在是太少了。”

  证人出庭应成为庭审原则

  “并不是人人都是执法标兵。要是没有侦查阶段中公安人员的违法行为,冤假错案都是从哪里来的?”对现在证人出庭难的问题,洪道德教授态度坚定:这将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对于刑事案件的庭审,应该让证人不出庭成为例外,而出庭成为原则。

  作为辩护人,律师们面对控方提供的证言笔录,首先连第一个问题都无法解决:这份证言,是出自这个证人的吗?“证言上的签字是张三,但是我怎么知道它是不是来自李四?”

  接下来的第二个问题:这是不是证人的原话和原意,有没有断章取义之处?洪教授说:“以前在审判过程中就曾经出现过,证人到庭后,亲口说,不认可法院出示的证据,因为‘我明明没有这么说,警察也不让我看笔录,就直接让我签字。’”

  此外的第三个问题是,证人说的话是真话吗?如果在法庭上和经验丰富的律师或检察官面对面,许多能在私下里口若悬河的人会变得口笨心拙,但这时往往撒谎就是个难题。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只有通过一对一的交锋,才能真正厘清某个证人的证言是否确凿无疑。

  刘文元律师说,证人作伪证,有时是主动伪证,有时是被伪证。但无论哪种,即使被法庭察觉,也要由公安机关重新立案侦查。不过,如果这份伪证就是公安机关提供的呢?有谁来追究伪证的责任?

  证言遭质疑证人应出庭

  多年来,众多法律工作者都在试图改变目前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难的现状。刘文元律师说,只要有机会,律师们就要把修改刑诉法的要求提上一遍。“两年前,全国律协专门起草过一个《刑诉法》修改建议稿,但时至今日也没回音。”

  洪道德教授提出了一条相当具体的建议:可以在法律上先定上一条,“控辩双方都可以在法庭上宣读证言笔录。但如果证言遭到对方质疑,而且质疑成立,足以推翻证言内容,证人就必须出庭。”他说,假如质疑成立而证人又不肯出庭,则证言立即就被推翻。如果有这样的规定,那么,控辩双方中任何一方如果想用这份证言,就必须要想办法,动员证人出庭。“如果立法能先做到这一步,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就会大有改观。”(安然)
来源:北京晚报
摘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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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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