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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员工侵犯原公司商业秘密, 资深律师艾述洪成功为谢某辩护,被判缓刑

来源:杭州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lshzxs.com/ 时间:2015-09-10 15:09:07

——资深律师艾述洪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谢某提供辩护,一审最终对谢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   共同犯罪   缓刑

   

一、【案情简述】——谢某受他人高薪邀请,从A公司跳槽到B公司,并利用其在A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拉刀技术和图纸为B公司牟利。

2011年7月,被告人高某成立B公司,生产、销售硬质合金刀具。2012年开始,高某明知李某某、谢某等人在A公司负责拉刀生产线相关工作,以高薪邀约李某某、谢某等人从A公司跳槽到B公司工作。2012年9月,谢某来到B公司工作,并利用其在A公司掌握的A公司生产的拉刀加工程序、工艺技术等秘密,为B公司生产同型拉刀产品,给A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经人民法院认定,该损失高达近200万元。

2013年3月20日,谢某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3年4月2日,经过多方努力,谢某被取保候审。

 

二、【辩护思路】——鉴于本案存在诸多辩点,承办律师在通过深入分析后,从“谢某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即使构成也情节轻微、属于从犯”为突破口,为谢某争取无罪或缓刑判决。

针对本案,承办律师艾述洪接受委托之后,通过会见谢某、查阅案件材料、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制定了本案的辩护思路,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书面辩护词。

承办律师总的意见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谢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理由是A公司的硬质合金拉刀技术不属于商业秘密;谢某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即使本案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也是单位犯罪,谢某不是B公司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轻微,不应受到刑事处罚。

退一步讲,假设被告人谢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其有诸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恳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其依法免于处罚或适用缓刑。

具体理由如下:

(一)A公司的硬质合金拉刀技术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理由如下,首先,该技术操作流程早已在国内外公开文献上予以发表,并可查询;其次,A公司关于该技术的技术要点及主要科学技术特征描述不属于该技术本身的内容,不是技术秘密的范畴;最后,该拉刀技术是拉刀压缩机行业内部所公知的技术。

(二)被告人谢某不具有侵犯商业秘密的主观故意,谢某是受被告人高某等邀请进入B公司工作,只是希望通过自己的合法劳动获取更合理的劳动报酬,其自身没有侵犯商业秘密的主观故意。且谢某到B公司工作,没有就窃取、使用本案所涉及的所谓商业秘密与其他任何被告人有过商量、沟通,对其他被告人涉嫌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不知情,没有犯罪的通谋。

(三)被告人谢某客观上没有实施任何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被告人谢某在B公司的工作内容是看客户提供的拉刀产品图纸,核对参数等,本职工作中并不会接触、使用案涉的所谓“商业秘密”。即使认定自硬公司的拉刀技术属于商业秘密,该商业秘密的范畴也仅是与机床有关的“秘密程序”,谢某不懂也从未操作案涉机床,从技术上也无接触案涉商业秘密的可能。本案所涉受害人与被告人谢某所谓的保密协议的真实性存疑。谢某到B公司工作期间,B公司营利近百万元,而谢某工资仅每月3500左右,没有额外参与分红,其工资没有明显地高于同行业同岗位的工作人员。

(四)本案中谢某不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条件。假设本案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也是B公司的单位行为,谢某作为仅从事图纸工作的员工,不懂也从未操作过本案所涉及的机床,也不对相关人员进行管理,其并非单位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对B公司可能涉及的单位犯罪不负有责任,故谢某个人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退一步讲,即使假设被告人谢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其明显属于从犯,有诸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恳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其依法免于处罚或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谢某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使假设本案B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也是单位犯罪,谢某不是B公司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应受到刑事处罚,应当判处无罪。且退一步讲,假设被告人谢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其有诸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恳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其依法免于处罚或适用缓刑。

本案承办律师:艾述洪

三、【处理结果】——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从轻辩护意见,依法对谢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维护。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采纳了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谢某系从犯、情节轻微”等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谢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但情节轻微,系从犯,综合全案,遂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谢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本案来看,被告人谢某等人侵犯A公司商业秘密造成A公司损失近200万元,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而本案被告人谢某通过艾述洪律师的成功辩护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本次辩护取得了巨大成功,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当事人对艾述洪律师的卓越表现予以了高度认可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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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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