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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的刑事证据规范如何保证刑事诉讼法的执行———刑事诉讼法专

来源:杭州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lshzxs.com/ 时间:2014-10-29 11:10:28

【 直接证据】■编者按   

湖北杀妻冤案以当事人佘祥林的无罪释放而告一段落,但由这一典型案件引发出来的人们对近年来被媒体披露出来的一些冤案的反思,以及亡羊补牢式的制度建设与 完善却刚刚开始。冤案的产生与我们的法律传统、法律观念、司法体制等都有着直接的关系,但最直接联系的是我们的刑事证据规则。在这一背景下,刑事证据规则 的制定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受到了人们的注目。   四川省新近出台的刑事证据规则,显然有着众多值得称道的亮点,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询问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时,应使用录音、录像固定取证全过 程。”“对于有明确的无罪或罪轻线索但起诉侦查机关无法调查核实或拒绝提供调查结果的,可以综合全案其他情况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等。但同时它也存 在着一些需要探讨的问题。针对这一地方性的新规定,记者采访了有关的专家学者,学者们对这一规则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条款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和意见。

核心观点:

各省出台自己证据规则的作法也在鞭策着我们的立法机关尽快修改和完善刑事诉讼法,制定和出台有关的刑事证据新规则。  从诉讼理论上来讲,对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内容可以做适当的扩大解释,如果是限制当事人权利的内容就要严格地加以规范。  

地方政法机关是否有权出台刑事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其修改和解释权在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政法机关是不是有权力制定自己的刑事证据规则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卫东教授说,据我所知省一级政法机关出台有关刑事证据规则的,四川并非首例,2003年江苏省也出台过类似的规范。对各省各自出台 自己的刑事证据规则的作法我不赞成,因为省一级的政法机关并没有权力制定这样的规范。我们有理由担心这样做的后果会出现各省的刑事证据规则的有关内容超越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导致立法,进而是司法上的不统一,统一的立法要由权力机关来进行。当然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各省的这种做法也在鞭策着我们的立 法机关尽快修改和完善刑事诉讼法,制定和出台有关的刑事证据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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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伟平

丁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