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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晋良为业务单位经销图书资料获取劳务报酬被宣告无罪案

来源:杭州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lshzxs.com/ 时间:2016-11-28 16:11:55

张晋良为业务单位经销图书资料获取劳务报酬被宣告无罪案 被告人: 张晋良,男,34岁,广东省大埔县人,原系浙江省宁波市标准计量局技术情报所资料发行站负责人。1991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晋良在宁波市标准计量局技术情报所(以下简称情报所)资料发行站负责标准、资料的购销发行工作。1989年4月27日,情报所与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服务部(以下简称服务部)签订了“标准、资料发行协议书”,张晋良也在协议书上签了名。协议书规定: 情报所经销(包销)服务部的标准和资料,按标准、资料定价总值的80%向服务部支付书款,留下其余20%的书款作为情报所包销发行的费用。在包销发行费用中,15%归情报所单位支配,5%作为具体经销人员的劳务报酬。此后,张晋良为服务部经销了部分标准和资料,按协议规定应当领取5%的劳务报酬。由于情报所不愿给张晋良5%的劳务报酬,张晋良未征得本单位的同意,便私自与服务部的经办人商定,改变了原来的付款办法,由情报所向服务部支付85%的书款,再由服务部将其中5%的书款以现金返回给张晋良。这样,从1990年1月至1991年3月,张晋良一共收到服务部返回的现金1999元。 此外,1990年1月至8月间,张晋良还先后以情报所的名义,与轻工业部标准化研究所、中国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中心、浙江省标准计量情报研究所等单位签订了图书发行协议书,代销了有关书籍、骰子资料和《馆藏目录》,并进行了联合服务。在此期间,张晋良又采用上述方法,获取代发费、服务费等共1110元。 案发后,张晋良将所得的3100元如数上交给检察机关。 审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晋良犯贪污罪,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海曙区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晋良在为业务单位经销书籍、资料的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部委文件和发行协议的规定,有权取得一定比例的劳务报酬。虽然其背着单位擅自改变协议规定的做法不妥,但其获取的劳务报酬没有超出规定的范围,没有侵吞公共财物,不宜以贪污犯罪论处。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2年6月11日作出判决,宣告被告人张晋良无罪。 宣判后,张晋良没有提出上诉。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判决认定的事实有出入,对被告人宣告无罪不当为理由,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经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认为对张晋良的行为不宜定罪,抗诉不当,于1992年7月17日撤回抗诉。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张晋良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张晋良虽然可以向本单位提取5%的经销费,但他利用为本单位购销书籍、资料的职务之便,私自与业务单位的经办人协商,擅自将协议规定的本单位应付书款的80%提高到85%,尔后再由业务单位将5%的费用返回归己,从中非法占有本单位的公款311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晋良为业务单位代销书籍、资料,按协议规定获取3110元的经销费,是正当的劳务报酬,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理由是: (1)根据1987年5月23日国家机械委员会科学技术司印发的《机械工业产品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发行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标准发行采取包销形式的,“标准服务站可按其包销总码洋中提取20%作为代发行费用,其中5%以现金形式支付,可用作具体工作人员的咨询服务费。”宁波市标准计量局技术情报所资料发行站系标准服务站,有权包销业务单位的标准和资料。张晋良作为该发行站的负责人和经销人,在为业务单位经销标准和资料之后,也有权提取5%的咨询服务费。(2)宁波市标准计量局技术情报所在包销过程中,均与业务单位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都载明具体经销人员可以从本单位提取5%作为劳务报酬。张晋良虽然擅自与业务单位经办人协商,改变了付款办法,但他所领取的款项并没有超过5%的规定,其所在单位也没有因此而受到损失。因此,张晋良获取的款项是他应得的劳务报酬,不属于侵吞本单位的公款,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采纳了上述第二种意见,判决宣告张晋良无罪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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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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