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杭州刑事律师 > 律师文集 > 刑事诉讼 >正文

市政警察

来源:杭州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lshzxs.com/ 时间:2017-01-09 16:01:25

市政警察 澳门政府 法令6/95/M号 一月三十日 七月六日第65/85/M号法令核准了《市政警察 队规章》。 该规章开始生效至今约有九年,鉴于本地区在行政上之发展及对《澳门组织章程》之修改,以及鉴于经十二月二十六日第76/90/M号法令设立之内部保安系统,故有需要重新制定该规章。 基于此;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 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章性质、任务、活动范围及隶属 第一条 (性质) 市政警察 队(葡文缩写为PM)为一支军事化部队,且由根据《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通则》(葡文缩写为EMFSM)之规定,以定期委任之方式任命之治安警察厅(葡文缩写为CPSP)人员组成,其职位数目订定于本法规附件A。 第二条 (任务) 市政警察 队之任务为监察对市政条例、市政规章及有关市政利益之其它命令之遵守。 第三条 (活动范围) 市政警察 队在澳门市政厅管辖之范围内活动。 第四条 (隶属) 一、市政警察 队隶属总督。 二、总督得将市政警察 队之行动及行政指挥权授予市政厅厅长。 第二章 组织结构、权限 第五条 (组织结构) 一、市政警察 队设有: A)指挥部; B)行动组; C)办事处。 二、市政警察 队之组织结构图及主管级别载于本法规之附件B,而该附件为本法规之组成部分。 第六条 (指挥部) 一、市政警察 队队长系由总督以批示任命之一名治安警察厅警司出任。 二、如治安警察厅警司不足或情况需要,得任命一名治安警察厅副警司为市政警察 队队长。 第七条 (行动组) 特别在流动小贩、卫生、清洁及与市政利益有关之其它事宜方面,行动组(葡文缩写为GO)有权限透过小组监察对有关市政条例及规章之遵守。 第八条 (办事处) 办事处由市政警察 队队长所指定之一名军事化人员领导,办事处之权限为: A)接收、登记及发出往来书信,并组织档案; B)编造轮值表。 第九条 (市政警察 队队长之权限) 一、市政警察 队队长负责履行赋予市政警察 队之任务或其它将由法律赋予之任务。 二、市政警察 队队长之权限特别为: A)指导、统筹及监督行动与行政方面之活动; B)促进训练及善用在职人员。 第十条 (指挥助理) 市政警察 队指挥助理由治安警察厅之一名副警司出任,其权限为辅助市政警察 队队长,并在其不在、出缺或遇法定障碍时代任之。 第三章 人员 第十一条 (适用制度) 《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通则》适用于市政警察 队之人员。 第十二条 (《职务命令》之公布) 处分、嘉奖、表扬、行为等级、准许假、年假及缺勤,均公布于治安警察厅《职务命令》。 第十三条 (服务时间) 将以定期委任之方式任命于市政警察 队之人员,至少应已实际服务五年,且其模范行为等级应为一等或二等。 第十四条 (制服及标志) 市政警察 队军事化人员穿著治安警察厅制服且在左臂上配戴袖章,袖章以红绿色为底色,靠上印有白色"PM"字样,其下,印有白色相应中文译名。 第十五条 (报案书及实况笔录) 一、由市政警察 队之人员所编制之实况笔录及报案书,以及由该等人员拘留之人,应送交获法律赋予审理或展开有关程序之有权限当局。 二、为一切效力,市政警察 队之成员为执法人员,由该等成员根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所编制之实况笔录,在法庭具可信性。 第十六条 (财政负担) 执行本法规所产生之财政负担,由分配予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司之拨款承担。 第十七条 (废止性规定) 废止七月六日第65/85/M号法令。 第十八条 (开始生效) 本法规于公布翌日开始生效,并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产生效力。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五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韦奇立

您需要什么样的帮助?

请拨打法律咨询热线 15967181488

丁伟平

丁伟平